前言: 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施行。作者在近期為全省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新《公司法》培訓中,研究總結出了新法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的影響和應對措施,主要體現在信貸風險管理和公司治理兩個方面。 一、地方金融組織的概念和范圍 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問題的批復》(法釋【2020】27號)中明確規定: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于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 本文討論的對象即為上述七類地方金融組織。 二、新《公司法》對地方金融組織“信貸風險管理”的影響 (一)用好“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1、前提條件: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2、追究權利人:公司本身、債權人; 3、繳納義務人:已認繳出資但未到出資期限的股東; 4、追繳范圍:已認繳出資; 5、債權人的證明責任:債權人能夠證明公司喪失清償能力或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債權人多次催收,公司以無清償能力為由不予履行;以強制執行仍無法實現全部債權等。 實踐中,債權人對執行不能的舉證較為容易,只要證明任何以公司為債務人的執行案件不能得到執行,或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終結本次執行,即完成舉證責任,而無需以自身執行案件不能執行或終本為限。(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劉貴祥大法官:關于新公司法適用中的若干問題) (二)核查債務人是否存在股權轉讓情況 根據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前股東未繳納出資就轉讓股權的,債權人有權追究前股東和現股東對未繳納出資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三)核查債務人是否存在違規減資情況 根據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條、《國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五條的規定,違規減少注冊資本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全體股東對減資前的公司債務在原有認繳出資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四)債務人公司注銷后追究股東連帶責任 根據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公司通過簡易程序注銷公司登記的,債權人有權追究全體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三、新《公司法》對地方金融組織“公司治理”的影響 (一)國有出資公司特別規定 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國家出資公司,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 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以下統稱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配利潤,應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 (二)簡化公司組織機構設置 1、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一名董事,該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2、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設監事。 3、其他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 (三)強化控股股東和經營管理人員的責任 1、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聯交易的限制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或者間接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應當就與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有關的事項向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報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通過。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以及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其他關聯關系的關聯人,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適用前款規定。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維護公司資本充實的責任 根據新《公司法》規定,股東欠繳出資,抽逃出資,違反規定分配利潤,減少注冊資本,違反規定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財務資助時,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文章來源:四川法存信律所事務所